而动手杀人的两个徒弟,只是执行团伙老大的命令,应属从犯。
另外他们被捕后,三人“至狱先引服”,这就属于自首。
因此依照熙宁新法,使用新法的减刑条款。
而相州当地的地方法院,却判他们死刑,之后刑部也没有驳正,是存在瑕疵的,这属于“皆为失入死罪之错判。”
失入死罪,就是官府错判,杀了不该杀的人,这属于重大失职!
周清之所以这么上心,是因为王安石变法的时候,搞了一个激励措施。
“若刑房能较审刑院、大理寺、刑部断狱违法得当者,一事迁一官。”
周清原为江宁府的司法官,很有才干。
王安石一直很欣赏他,做了宰相之后,便提拔他拔进了中书刑房。专门负责抽查往年的刑事判决档案,检查是否有错判、误判或者疑点,提出反驳。
在一事迁一官的激励下,周清“吹毛以求其失”,四年内升迁至供备库使、行中书刑房堂后官事。
这不是什么毛病,因为从律法上来说,只要周清的质疑是站得住脚的,那就会起到纠正枉法的良好作用。
所以赵顼便将案子交给大理寺复核。
负责复核的大理评事窦平、周孝恭认为,盗魁固然交待过徒弟“有救者先杀之”,但这里的“救者”,显然是指“执兵仗来斗者也”。
而本案中,被杀死的邻人只是“以好言劝之”,因此并不能算作盗魁前提中的“救者”。
也就是说,盗魁教唆这个前提,在此案中并不成立。
因此盗徒出手将他杀死,是此案的主犯,不可认定为从犯,依律当然应该判处死刑。相州的判决没什么差错。
两人商议之后,又去请示周清的上司、中书刑房检正公事刘奉世。
刘奉世听取了两人的解释,问道:“你二人是法官,自己拿好主意,回复陛下就可以了,何必来告诉我?”
窦周二人又说:“然则此案,实不可认定为‘失入死罪’。”
刘奉世说:“那你们就当坚持判断,从来没有人指示过,此案必须裁定为‘失入死罪’。”
于是大理寺作出对相州案的复核裁决——相州案不存在“失入死罪”的错判,周清的请求予以驳回。
周清不服,坚持相州案判决不当,要求再议。
于是赵顼又将案子交刑部审议。
刑部的法官最后却认为,周清的质疑有道理,相州案的判决有失误。
大理寺对此裁定当然不服,就在大理寺,刑部,中书刑房对此案展开大辩论之时,皇城司一封报告,让事件彻底改变了走向——“相州法司潘开,赍货诣大理行财枉法”,“赍三千余缗,赂大理寺”!
贿赂法司,妨碍司法公正,败坏大宋法度。赵顼当然不能容忍,勃然大怒,立即指示开封府,详查潘开行贿一事。
案情重大,事关朝廷司法,开封府领命之后立即审讯了相州现任法官潘开及相关证人。
到此,相州劫盗案,性质发生了彻底改变。
第八百八十四章 议定
原来的判决是否存在误判的问题,已经让位为相州法官是否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。
其次大理寺驳回周清的翻案,到底是严格按照法条得出的判决,还是确实收受了好处?
除了贿赂,大理寺是否还有来自其它瓜葛的“更高指示”?是否有更强大的力量,企图干预大宋司法?
如果有,那可是“塌方性腐败”的大问题!
权知开封府,正是苏油的族兄苏颂。
苏颂一行从辽国回到东京,赵顼在垂拱殿赐宴,奖赏出使有功之臣。
在宴席上,赵顼对苏颂不畏辛劳,跋山涉水,圆满地完成了任务提出表彰。宰相吴充也嘉许苏颂学识广博,处事机敏,在辽人关于冬至先后的刁难上,回答十分得体。
众人散去后,赵顼留下吴充:“古人云:‘路遥知马力,日久见人心。’子容之为人,我知矣。”
“李定之事,抗颜不让,不避斧钺之诛,足见他耿介忠直;贬处浙江,赈济灾伤,不贪一钱一米,可知他廉洁爱民;任使赴辽,灵机通变,不畏千辛万苦,说明他恪尽职守。”
“爱卿觉得,他此次回来,以何职委任,比较恰当呢?”
吴充回答:“陛下,苏子容学贯五车,通今博古。经史百家,无所不晓,星官算法,亦精于心。修史良才,不可不用。我欲请他再回史局。”
赵顼见吴充不晓其意,就直截了当地说:“现开封府尹告缺,朕想命苏子容任此要职,以安京师。”
吴充这才恍然大悟,忙说:“臣失虑了,臣这就布置舍人院拟旨。”
苏颂执法严明,听决精敏。上任仅仅半年,开封就秩序井然,四民乐业,各安其居,京师称治。
这案子落到开封府,很快便调查清楚了来龙去脉。
当年在相州负责审判此案的主审法官陈安民,如今已另迁他官,听说周清正在驳正这个案子,心里很是慌张,担心会被问责,赶紧“诣京师,历抵亲识求救”。
又给已经升任相州判官的潘开写了一封信:“大事不妙。尔宜自来照管法司。”
潘开立刻荡尽家产,带来开封,疏通关系。
恰好有一个叫高在等的相州人,在司农寺当差,潘开便托老乡替他找寻门路。
高在等看中了潘开带来的财货,拍胸脯说他认识大理寺的法官,这事包在他身上。
这件事情不知道怎么就走漏了风声,被皇城司打听到了,立即报告给了皇帝。
然而审查中,开封府还发现了一个非常搞笑的情况:这个负责疏通关节的高在等,就是个骗子,根本没有把钱送进大理寺,而是自己给私吞了。
大理寺的官员们,也都说从来没有见过潘开这个人,所谓“赍三千余缗赂大理”,只是谣传。
这么说来,大理寺的重审,没有受到外界收买,确实是客观的裁决。要说大理寺收钱枉法,证据链是不完整的。
开封府掘地三尺都没有发现更多的行贿受贿证据,只找到了一封陈安民交代潘开打点上下的书信,说明其有干预司法的企图,但是犯罪行为,被黑吃黑了。
大理寺的判决是有它道理的,并不存在司法腐败。
然而就在这个时候,蔡确跳了出来,上章陈述,声明此案涉及诸多官员,甚至事关大臣,因此此案应当移交御史台审理!
为什么呢?因为当时原审法官陈安民的背景,可不简单!
陈安民的外甥,是大理寺法官文及甫。
文及甫,是三朝元老文彦博之子。
而且,他还是当朝宰相,吴充的女婿!
所以呢,这个事情事连大臣,开封府的层次肯定不够,必须将案子移交御史台审讯。
赵顼下诏:“近降相州吏人,于法寺请求失入死罪刑名事,缘开封府刑狱,与法寺日有相干,深恐上下忌疑,不尽情推劾,致奸贼之吏得以幸免。宜移送御史台。”
于是这个案子再次升级,这次从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案子,升级成了“诏案”。
御史台狱,是重大案件的审讯机构,也是宋代诏狱的常设机构。
宋代设立诏狱或案件移送诏狱审讯,通常都是大案要案,或者事涉官员。都会由皇帝批复颁诏,最终结果,皇帝直接负责。
案件至此,成了皇帝挂号,亲自督办的天字大案。
然而御史台审讯了十多天,案犯供状与开封府狱审讯的结果相同。于是次相王珪奏请神宗,令蔡确参与,共同审讯。
如果当时吴充在场,这个提议必然会被否掉,好巧不巧,那天吴充“正好”身体不适,没来上班。
于是这个提议在中书通过,赵顼也同意,蔡确成了这个案子的主审官员。
赵顼诏,“与御史同鞫”。
蔡确于是派大理寺丞刘仲弓把前面判案的法官窦平、周孝恭等一干人等统统抓了起来。
宋朝是对文官相当客气的朝代,刑不上士大夫。文官只要不是谋反弃城,基本上没有被杀头的。
犯事了抓起来也是以礼相待,也不轻易上刑,所以这些人在开封府和御史台,还是有几分体面的。
御史台审了十多天,还是拿不到想要的口供。
直到改由蔡确主审此事之后,事情才发生了重大变化。
蔡确可根本不管这些,有的是办法整死你们。
……
赵顼也没有想到,吴充会挑在这时,对御史台表达不满。
参知政事元绛赶紧出列:“陛下,台谏者,天子耳目之臣,有风闻奏事之权,规主上之过失,举朝政之疵谬,指群臣之奸党,陈下民之疾苦。言有可用,不以人微而废言;令或未便,不为已行而惮改。”
“即便所闻不实,每每尚优容之,此祖宗凯广言路之虑也。”
“然台谏之臣,当秉节持中,公心直意,不能预设局面而构求之。”
“以往台谏之臣,要之骨鲠,弹劾不必权贵。今日台谏之横,则以弹劾要员为荣,以掰倒重臣为功。”
“不是应该但问有没有合纠之偏,而不问其位之高下;但问有没有失当之举,而不问其倾向立场吗?否则,台谏岂不是成了党争倾轧的工具了?”
“台谏之重,须端正之臣禀掌,惟请陛下熟思之。”
赵顼大约是明白朝臣们的怨气了,赶紧将话题掰回来:“元爱卿持重之语,我知道了。不过今日但议交趾事务。那我们先定个调,就是交趾路众臣此举,乃是护航途中突遇敌情,众将激节抗虏,克竟全功,理当论次封赏。然诸路边臣,不可举效,且以安静为务?”
群臣拱手:“陛下圣明。”
赵顼点头:“如此诸人功绩封赏,中书下去拟定,不过苏油之前在两浙路组织海贸,直到年前方才见功,一直未赏,其后抚访真腊,拓域湄州,包括发现南宋洲,诸般功劳,久未犒酬,此非朝廷慰恤功臣之意。”
“如今与王韶同为观文殿学士,据李舜举奏报,军政之间,或有抵牾争吵,就给他加一大字,擢保和殿大学士,节制王韶,以示祖宗以文御武之道!”
大宋的大学士,只有观文殿大学士,资政殿大学士和保和殿大学士,观文殿大学士,那是从二品,首相退休才能用。
而保和殿大学士,如今是正三品。
之前苏油的观文殿学士则是从三品,一个大字,升了一阶。
其实苏油的太子少保职官,早都是从二品了,开国郡公,更是正二品,不过殿学士这条路子,比前两者尤加清贵,这个可是朝野声望的标志。
第八百八十五章 聚会
尤其是苏油才刚过而立,没有做过参政,副相之职,就能得到这个职衔,也是大宋有史以来第一份。
主要还是因为有王韶这个被特殊提拔过的人在交趾,这才让赵顼有了提拔苏油的理由,朝中也不以为异。